欢迎光临信安达保险!     [设为首页]   
[企业管理咨询]   [新闻资讯]  [律师答疑]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增值服务]  
首 页旅游保险境外工作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运输保险财产保险案例分享
   所有保险分类
      境外工作保险-365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运输保险
      金融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绑架勒索、能源及工程险
      意外健康重疾保险
        旅游保险

   常见问题

 
   客户服务




       电话:18902846180 
      在线QQ:
    [理赔报案]      [保单查询]  
  当前位置:新闻中心->详细新闻

资产证券化采用双SPV结构的原因分析

作者:信安达    新闻来源:来源于知乎用户一:略懂一点    点击数:2826    更新时间:2015-5-30 22:52:31   [返回前页]

双SPV的优势是能够在特定的条件下实现单SPV无法实现的功能(真实出售、破产隔离、避税);劣势是交易成本变高了。

劣势很好理解,多一道交易程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交易成本必然更高;下面说下所谓的“优势”(其实讲所谓的“优势”并不严谨,双SPV和单SPV适用的环境本身就不一样,两者并不具备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比较的基础)。


一、什么是SPV以及设立SPV的目的


SPV
指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Vehicle),其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承接发起人转让的基础资产并以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在标准的资产证券化当中,设立SPV的目的在于实现所谓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简单来说就是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与原本拥有基础资产的发起人完全隔离开,也可以理解为把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剥离出来。


二、双SPV出现的原因

双SPV主要是为了应对美国在法规和税收上的一系列规定而创设的,目的是实现“破产隔离”与“税收中性”。

1.破产隔离


在证券化过程中,最关键的是“真实出售”问题。 因为根据美国破产法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陷入破产,SPV 只能拥有在被破产法庭认定是“真实出售”的交易中所获得的帐户应收帐(Receivables), 如果破产法庭认为原始权益人和 SPV 之间的交易不能算作“真实出售”,那么原本由SPV 拥有的应收帐也将被归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Estate)。这意味着原始权益人的破产将会波及SPV, 从而使SPV 丧失偿还债券的能力;这种情况下,SPV 的破产远离性(Bankruptcy Remoteness)也就被破坏了。

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如果不能认定 SPV 有破产远离性, 资信评级机构将不能对SPV 发行的债券给出AAA 的高等级。可以看到保证“真实出售”的性质是保证SPV 破产远离性的一个关键。(企业资产证券化和美国“双板块”(Two-Tier)运作模式的介绍――入世后中国企业利用美国资本市场的又一途径,袁骏)

如上述文字所示,为了使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更高的评级,必须实现“破产隔离”,实现“破产隔离”又必须实现所谓的“真实销售”。而问题就产生于此。


2.税收问题

如果原始权益人和SPV 之间的应收款的转让交易是被算作“真实出售”,那么原始权益人因转让而获得的收入将被认为是计入征税的范围内;如果转让交易被认为是“抵押贷款“, 那么这不会被计入征税的范围中。

联系上文讨论的内容,实际上原始权益人就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如果为了保证SPV 的“破产远离性”,那么就要体现转让交易的“真实出售”性(也就意味这不能过低的转让应收款)。

但是如果为了避免被计入征税的范围,势必要保证转让交易体现出“抵押贷款”的性质,避免在帐面上显示出收入的增加。如何合理操作这一结构化交易的问题在单板块模式中很难解决。(企业资产证券化和美国“双板块”(Two-Tier)运作模式的介绍――入世后中国企业利用美国资本市场的又一途径,袁骏)

如上述文字所示,要实现“破产隔离”,则必须“真实销售”,此时基础资产转让将被计入征税范围;要避免征税,则资产转让必须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此时便出现了两难的窘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创立了所谓的双SPV,如下图所示:




在此结构下,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为:


A.
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以合理价格“真实出售”给自己的全资子公司SPV1。


B.SPV1
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V2(SPV1 以应收款为抵押,与SPV2 建立贷款合同关系,即由SPV2 贷款给SPV1)。


C.SPV2
以SPV1 被抵押的应收款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债券(ABS),从资本市场融得资金。


解析:

1.由于发起人是以合理价格将资产“真实”出售给了全资子公司SPV1,因此实现了“破产隔离”。


2.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母公司和全资子机构之间的销售活动将不会计入征税的范围,因此发起人与SPV1之间的“真实出售”就避免了缴税的损失。


3.SPV1 和SPV2 之间的交易是以“抵押贷款”的形式组建的,根据美国法律,贷款也不计入征税的范围。

通过双SPV的形式,同时实现了“破产隔离”与“税收中性”,因此说双SPV的优势在于在特定的条件下(美国特定的法律和税收框架之下)实现单SPV无法实现的功能(真实出售、破产隔离、避税)。

然而,美国于1986年与1996年分别通过了REMIC和FASIT两大法案(还是抄书,没来得及细究)。只要满足法案规定的条件,SPV即可享受税收中性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双SPV就不如之前那么有必要了。

因此,双SPV相对于单SPV的“优势”都基于特定的制度环境,类似的还有跨国FFS(未来现金流证券化),尤其是所谓“伊斯兰”金融中,双SPV的结构非常有用。

 

来源于知乎用户二:obiwan zhao

一楼从理论上说了很多很好的内容,指的好好学习。不过我不清楚该问题主要是想问哪些内容,所以就以, 当前国内存在的案例为例稍微介绍下两者不同。

一、目前国内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单SPV结构,即发起人将信贷资产信托予信托SPV,然后信托SPV以上述资产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以通元2012为例,交易结构如下:


在上述交易结构中,由于发起机构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而不是资产转让或卖断关系,从而有效规避了银监会102号文关于债权转让必须征得原始借款人同意的限制。


二、关于双SPV,目前我得到的消息有两个:


1.“建元一号”的结构设计

“该项目在设计中亦采用了“银行资产池-信托-券商资管”的双层特殊目的体模式”,我猜测其具体模式应该为:仍然是发起人将自有信贷资产信托予信托公司,从而成立一个自益信托,同时券商(即计划管理人)发行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受让上述信托计划受益权。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在交易所上市流通,“信托受到发行份额的限制,信托受益权证也并非证券法中的证券,信托受益权虽然可以转让,但不具有证券形式上的普通流通性。

考虑到在交易所发行的二级市场流动性,需再由证券公司加套一层SPV”。但是该产品上报至今将近半年时间仍未发出来,说明已经事实上行不通了,另外听说仍采用信托公司单SPV的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发行的障碍已经扫除,而且第一单马上就会出现。


从该案例中可以发现采取双SPV只是由于当前国内特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的次优选择。

2.华融租赁

该项目整体交易结构与建元一号相似,只是将第二个SPV由券商资管变成了基金子公司,好处是“全程只需备案。相比而言,传统的券商系资产证券化则采用专项资管计划为载体,需经证监会审批。”而且可以于深交所挂牌交易,利用基金子公司的政策优势实现了备案制“公募”发行。


但该项目并未实现资产出表,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尚有差距。

个人感觉由于国内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税收、会计方面的政策尚不完善,因此所谓的双SPV往往是用来规避监管、适应某种特殊政策等的产物(严格来讲,单SPV已经能够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所以并没有一个特定的双SPV模式可供参考,也就很难比较双SPV比单SPV有哪些优劣势,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如果单SPV即可以达到的目的,有效市场一定不会额外增加一个通道用双SPV去做。



   投保需知
   理赔需知
   下载中心

 [友情链接] : 保险单证下载 工信部网址 信安达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