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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对外国投资合作政策法规

新加坡对外国投资合作政策法规

一、主要贸易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


新加坡贸易主管部门为新加坡贸易工业部下属的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简称企发局),企发局下设贸易促进部,并分设商务合作伙伴策划署和出口促进署,主要职责是宣传新加坡作为国际企业都会的形象以及提升以新加坡为基地公司的出口能力。


(二)贸易法规体系


新加坡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理法》、《商品服务税法》、《竞争法》、《海关法》、《商务争端法》、《自由贸易区法》、《商船运输法》、《禁止化学武器法》、《战略物资管制法》等。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进口商品的管理。货物进口到新加坡前,进口商需通过贸易交换网向新加坡关税局提交准证申请。如符合有关规定,新加坡关税局将签发新加进口证书和交货确认书给进口商,以保证货物真正进口到新加坡,没有被转移或出口到被禁止的目的地。一般情况下,所有进口货物都要交纳消费税。如果进口货物是受管制的货物,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准证申请并获得批准。


2.出口商品的管理。非受管制货物通过海运或空运出口,必须在出口 之后3天内,通过贸易交换网提交准证申请。受管制货物,或非受管制货物通过公路和铁路出口的,需要在出口之前通过贸易交换网提交准证申请。出口受管制货物还必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机构的批准或认可。


3.货物的转运。所有从一个自由贸易区转运至另一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或在同一自由贸易区内转运受主管部门管制的货物,必须事先通过贸易交换网取得有效的转运准证才能将货物装载到运输工具上。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规定


新加坡对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标准和程序十分严格。负责进口食品、动植物检验检疫的部门是农粮兽医局(简称农粮局或ava),负责进口药品、化妆品等商品检验的部门是卫生科学局(hsa)。


1.农产品和食品检验。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商必须向ava申请执照,只有获得ava进口执照的贸易商才能在新加坡从事农产品和食品进口业务。ava有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计划,对肉、鱼、新鲜水果和蔬菜、蛋、加工食品等商品的进口来源、包装运输、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和详尽的规定(可查询http://www.ava.gov.sg)。


2.动物检疫。只有获得ava执照的进口商才能在新加坡从事商业用途 的动物进口,每次进口动物须向ava申请许可,并提前获得海关清关许可。所有进口动物需符合ava的兽医标准(可查询http://www.ava.gov.sg)。


3.植物检疫。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需出示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并获得ava的进口许可。所有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符合ava规定的健康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后必须接收ava检查,受cites保护的濒临绝种植物,必须备有cites的许可证方可进口。


4.药品、化妆品检验。根据《药品法》、 《有毒物质法》、《滥用药物法令》,新加坡所有从事药品进口、批发、零售以及出口的经营者需向hsa取得相关许可方可开展业务。进口药物和化妆品前,需向hsa如实申报其成分、疗效等相关信息,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hsa对进口相关产品进行抽检,一旦与申报不符,即取消其经营相关产品的资格。


(五)海关管理的规定


新加坡《海关法》规定,进口商品分为应税货物和非应税货物,应税货物包括石油、酒类、烟类和机动车辆等四大类商品,非应税货物为上述四大类商品之外的所有商品。应税货物和非应税货物进口到新加坡都要征收7%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征收消费税外,还需要征收国内货物税和关税。2008年10月签署的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新加坡对从中国进口的应税货物税率给予优惠安排。


(六)开展贸易往来的注意事项


一要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参加中新各种交易会以及实地考察等正式途径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进行业务联络的同时,可咨询新加坡工商业联合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新加坡中国商会等行业协会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二是签订全面有效合同。新加坡法制环境好,与新加坡商人开展贸易业务一定要签订全面有效的贸易合同,并尽量在合同中规定仲裁等纠纷处理条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贸易纠纷。


二、主要投资政策


(一)投资主管部门


新加坡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简称经发局),是隶属于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也是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机构,具体制订和实施各种吸收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新加坡对外资准入政策宽松,除国防相关行业及个别特殊行业外,对外资的运作基本没有限制。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特许国际贸易计划、商业总部奖励、营业总部奖励、跨国营业总部奖励等多项计划以鼓励外资进入。根据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长期战略发展计划,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工程、物流等9个部门被列为奖励投资领域。


(三)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资进入新加坡无方式限制。除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需向主管部门报备外,绝大多数产业领域对外资的股权比例等元限制性措施。


(四)税务体系和税收制度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08年估税年度起(即在2008年度缴纳2007财年的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0毛,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并且所有企业可以享受前30万新元 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五)投资行业鼓励政策


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


1.先锋企业奖励。享有先锋企业(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称号的公司,自生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的所得可享受免征5-10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先锋企业由新加坡政府部门界定。通常情况下,从事新加坡目前还未大规模开展而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或从事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先锋企业"资格。


2.发展和扩展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一定基数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最低为5%的公司所得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领域增加投资并提升设备和营运水平。曾享受过先锋企业奖励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此项优惠。


3.服务出口企业奖励。从政府规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海外项目有关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公司,其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最长可延长到20年。


4.区域/国际总部计划。将区域总部(rhq)或国际总部(ihq)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可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跨国公司将区域或国际总部设立在新加坡。具体优惠企业可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bd)进行商谈,企业发展局可根据公司规模和对新加坡贡献为企业量身定做优惠配套。


5.国际船运企业优惠。拥有或运营新加坡船只或外国船只的国际航运公司,可以申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0年。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拥有并运营一定规模的船队;在新加坡的运营成本每年超过400万新元;至少10%的船队(或最少一只船)在新加坡注册。此类优惠项目由新加坡海运管理局(mpa)负责评估。


6.金融和财务中心奖励。此项政策是为鼓励跨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和财务中心(ftc),从事财务、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金融和财务中心从事符合条件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申请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


7.研发业务优惠。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新加坡政府规定,自2009估税年度起,企业在新加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150%的扣除,并对从事研发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资金补助。


8.国际贸易商优惠。为鼓励全球贸易商在新加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政府批准的“全球贸易商”给予5-10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低为5%或10%。此项优惠项目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s)负责评估。


此外,新加坡还对部分金融业务、海外保险业务、风险投资、海事企业等行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或资金扶持。


(六)注册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新加坡投资合作办理相关手续,需向新加坡法律事务所、公司秘书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寻求咨询和帮助,具体事项请与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商务处、中资企业(新加坡)协会联系。


(1)在注册公司之前,需要确定公司商业活动的性质。


(2)公司在进行某些范围的商业活动前,还需要获得许可证。


(3)一家公司可以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者持有就业准证/原则同意书/家属准证。


(4)外国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有2位本地代理人代表公司。代理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者持有就业准证/原则同意书/家属准证。外国人也可作为外国公司在本地的代理人,需向人力部(mom)工作准证署申请就业准证或原则同意书。


(七)对外国公司承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1.许可制度。新加坡建设局按资产规模、技术资质、人员情况、历史业绩、企业信誉将承包商资质分成al-c3(建筑工程类)、li-l6(其他工程类)共十三个等级。对承包商的资质评定分为两部分:一是所从事的工程行业;二是承包商从事该工程行业的资质等级。外国承包商在新加坡承包工程需首先在新注册分公司、个人所有或合伙制的企业,并向新加坡建设局申请相应的建筑资质。首次注册的个人所有或合伙制企业原则上最高定位为cl或ll级。对于从事某些特定行业工程的承包商(如电力及通讯工程承包商),其人员或企业必须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方可进行资质评定。


2.禁止领域。外国承包商可承揽与其建筑资质相符合的工程项目,无 禁止领域限制。


3.招标方式。新加坡政府工程建设严格实行国际招标制度。建筑承包商只能按照新加坡建设局审定的资质等级所批准的工程类型及范围进行投标,不得跨级、跨范围投标。私人建设项目允许采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邀标或议标等多种方式。


(八)中国企业在新加坡投资合作享有的保护政策


1999年10月,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两国经贸磋商机制。双方还签署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海运协定》、《邮电和电信合作协议》、《成立中新双方投资促进委员会协议》等多项经济合作协议。


2008年10月23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