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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7、2018年深圳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措施》(深府〔2017〕63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7、2018年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第四季度)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承包工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防范收汇风险。

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含,731天)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限在2年(不含)以上、最长不超过2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二、支持数量、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保险机构核实,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项目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三、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并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还应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三)自主向保险机构投保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已取得保费发票;

(四)经批准的五家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