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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外国公民入塔需持有效护照及塔外交机构或外国授权使领馆签发的入境签证。
外国公民可能因为以下原因被拒绝入境:
1.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
2. 出于保护塔国公民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之前有违法记录,如违反塔国外国公民法律规定、海关和外汇法规等;
4. 提供个人虚假情况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5. 塔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外国公民出境需持有效护照及塔外交机构或外国授权使领馆签发的出境签证。外国公民可能因为以下原因被拒绝出境:
1. 承担刑事责任者,直至案件审理完毕;
2.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者;
3. 其出境违背国家安全利益;
4. 塔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外国公民也可能因为债务原因而准予延期出境。
签证上须注明出行目的、邀请单位。签证续期须由接待方提交书面申请。在塔外国公民如丢失护照或签证须立即通知塔内务部门和接待方。塔外交部和内务部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接待方请求签发出境签证。
临时来塔外国公民在抵塔后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内务部门办理护照登记手续。
来塔工作、学习超过3个月者,须在抵塔后10天内进行体格检查。
过境者需遵守过境规定,办理过境签证手续,按指定的过境线路和口岸过境。

根据中塔两国领事协议,塔对持有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我国公民实行免签证制度。持因私护照者凭塔方邀请函在塔驻华使馆办理签证手续。
出境者携带外汇出入境时,如在2000美元以内,可不经申报自由带出、带进境。如超过2000美元,应向海关申报。携带外汇出境时提交入境时海关申报单,携带出境的外汇数额应少于带进时的海关申报数额,或者提供授权银行或国家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