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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吉克斯坦外贸管制

塔吉克斯坦外贸管制

一、管理体制
1、 主管部门
依照法律规定,塔吉克斯坦所有对外经贸活动都由塔吉克斯坦经济和贸易部(简称经贸部)负责管理。
91年9月塔吉克斯坦独立后,于93年12月27日出台了首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法》。该法第十四条“对外经济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第2款明确规定:无论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业或组织的所有制形式如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都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其相关的对外经济关系。
2001年1月11日塔政府发布第445号“关于组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贸易部”总统令。根据此令,塔政府将原有的外经部――经济和对外经济联络部与内贸部――合同贸易委员会合并,组成新的经济管理部门――经贸部。经贸部下设对外经济和贸易政策总局,该总局下设的外贸、旅游及交易所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外经贸事务。
2、 活动主体
塔吉克斯坦实行外贸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外经法》第五条“对外经济活动的主体”第1款规定:在塔吉克斯坦,公民、法人以及外国和国际组织,只要通过必须的登记注册程序,无论其财产状况如何,均可成为对外经济活动主体。
具体作法是经过财政部审核、公证处注册登记、经贸部备案后,即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外经法》同时还规定了经营者的权利如下:
第一、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公民个人或法人,在服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其所参与的对外经济活动的目的和种类;
第二、在法律框架内,外经活动主体拥有、使用和处置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收益,包括外币收入,自主决定是否将收益移交或委托其他法人或个人拥有、使用和处置。
二、管理手段
(一)、关税措施
塔独立后的十年内进口关税作过多次调整。初期进口税率比较简单划一、易于操作,实行的是单一税率――0和5%。97年5月塔政府决定上调关税水平,将5%翻一翻调整为10%,个别商品达到了20%。
98年11月塔议会批准塔正式加入由俄、白、哈、吉四国于95年1月组成的《关税同盟》。作为《关税同盟》新成员塔国要与其他成员国的关税水平接轨,逐步实施统一关税政策,因此,塔政府结合本国社会经济实际状况,对进口关税税率再次作了大幅调整;其中近40%的商品税目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最高税率上调至30%。
目前实行的仍是此次调整后的进口税率。
1、 关税水平
塔进口关税水平不高,平均进口税率为7.7%;税目划分相对比较简单,总共分成97类商品、123个税目。
据海关权威人士介绍,塔进口关税还要作下调考虑,最终将进口关税总体水平定位于5%左右。
塔现行进口关税税率有二个明显特征:
第一,每5个百分点递进,成明显阶梯状,全部税率只分成7个档次,即0、5%、10%、15%、20%、25%和30%;
第二,意图明确、层次突出:
⑴、0税率:对必须完全依赖进口的商品实行0关税政策,如铝矾土、石油天然气、电力等;
⑵、5%~10%:对本国不能生产或可生产却不能满足供应,且市场需求较大、需大量进口的商品实行较低关税。此类商品税目共78个,占全部进口税率的63%。
征收5%进口税的商品类别有:
――食物类:茶、咖啡、糖、谷物、小麦、面粉、 油料作物、食用油等;
――工农业用原料:木材、水泥、黑色金属及制品、纸浆、有机化学化合物、化肥等;
――机械设备:各种技术设备和机械装置、地面交通工具等。
征收10%进口税的商品主要是民用品,如针织布料、丝绸、洗涤用品、手表、照相器材、艺术品等;
⑶、15%:对自给自足且基本无需进口的商品计征中等关税,如:鱼、肉、蛋、奶、蔬菜等;
⑷、20%~25%:对进口与塔传统的自产强项产品相同的商品加征高额关税,如各种饮料、地毯、干草制品、有色金属及制品等(20%);棉纺织物(密度大于200克/平米)、钩花织物、绣花织品、装饰用手工织品(25%);
⑸、30%:对进口带有限制意义的商品征收最高关税;此类商品仅有二项:爆炸物;旧服装和纺织品、废布。
2、 关税类别
⑴、0税率:对从阿富汗、孟加拉、贝宁等世界上47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零关税;对进口原产于欧亚经济共同体国家(原关税同盟国成员)的商品也采取零关税政策。
⑵、基准税率:对从享有贸易最惠国待遇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基准进口税率,即前述公布的税率。中国包括在此类国家范围内。
⑶、加倍税率:对从上述⑴、⑵之外的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按现行进口税率的二倍稽征;这是新税则发布之时的规定。但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此项规定并非严格执行,有可能撤销。
(二)、非关税限制
1995年6月27日,塔政府颁布第261号“关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外贸易自由化”总统令。该法令规定,自95年7月1日起,取消所有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限制,棉花和铝锭除外。此令发布后,塔政府在外贸管理机制上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将外经部下设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局”改为“外贸协调及合同登记管理局”。此后,外贸管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配额和许可证制度在塔已成为历史。
1、 进口增值税
塔外贸管制非关税壁垒措施中最重要的限制手段之一就是征缴进口商品增值税。塔税典规定,增值税是直接上缴财政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税率较高,为20%。
2、消费税
97年12月17日第517号政府令中规定,征收消费税的个别商品种类多达17种;无论是地产商品,还是进口商品都应缴纳消费税。2001年12月1日塔发布533号政府令,将征缴个别商品消费税的种类下调至5种,即烟、酒、燃料、轮胎及汽车;具体内容如下:
⑴、第22组(独联体商品编码)
啤酒、葡萄酒、香槟酒、白兰地酒及酒精等:06-1.3美元/公升;
烈性酒(伏特加酒、阿克拉酒):50%。
⑵、第24组
烟草原料:0.06-0.09美元/公斤;
香烟(无过滤嘴、有嘴):10-0.66美元/1000支。
⑶、第27组
石油产品:40美元/吨;
汽油:0.05美元/公升;
煤油:20煤油/吨;
柴油:6.6美元/吨。
⑷、第40组
汽车轮胎:10%。
⑸、第87组
小轿车及其它客车(含客货两用车):10%。
3、 销售税
此税种只限于棉花和铝锭这二种商品。棉花和铝锭是塔出口创汇的支柱商品,在其对外经贸领域占有举足轻重地位。因此,该二种商品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市场销售,都应缴纳销售税,棉花为23%,铝锭为4%;征税基准价格由塔商品及原料交易所核准。销售税必须用外汇支付。 
4、 限制商品清单
97年2月19日,塔政府第111号“关于实行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决议规定,为保障塔国家经济安全,对一些商品的进出口实行限制措施;这些商品的进出口须经塔政府同意后才可进行,否则海关不予放行。这些商品是:
第一、限制出口商品:
⑴、贵重和半贵重金属、合金及其制品;
贵重金属的矿石、精矿砂、残料和废料;
稀有金属,生产合金用的稀土原料、合成物及制品;
⑵、有价证券,包括外币;
⑶、《红皮书》中列举的野生动物和鸟类。
第二、限制进口商品:
⑴、农业经济作物、观赏性草本植物(包括种子)及蚕种;
⑵、有毒物、植物保护化学物品、化肥;
⑶、药品及医疗技术用品;
⑷、无线电电子器材及高频装置。
第三、限制进出口的商品:
⑴、铀及其它放射性物质,此类物质制成品、工艺、仪器、设备和装置,放射性辐射源,包括放射性废料;
⑵、火药,爆炸物及其残料;
⑶、麻醉品,毒药;
⑷、军备、军用生产配套设备,军工技术合作领域的服务;
⑸、公务用和民用武器;
⑹、军装及其标志物;
⑺、军用防毒用品,其零配件和附属品;
⑻、密码用品(包括密码技术、零件及密码系统),密码用品的技术标准资料;
⑼、宝石及半宝石;
⑽、矿物学及古生物学方面的收藏材料;
⑾、艺术作品,有明显的艺术、历史、科学或文化价值的收藏品和古董;
⑿、有关塔吉克境内地下资源分布,燃料、电力及其自然资源的产地和区域方面的信息(包括示意图、地图和图纸);
⒀、酒精及含酒精制品;
⒁、烟草及其制品。
5、价格核准
塔政府早有规定,对某些商品的对外销售价格必须经塔商品及原料交易所审核,核准后的对外贸易合同方能生效。缺少此项程序,出口货物不准出境。
2001年6月8日塔政府第237号决议再次将需要核准价格的出口商品清单作了调整,详细内容如下:
⑴、短绒和棉绒(1404)(独联体商品编码);
⑵、烟草及烟草的工业替代品(24);
⑶、矿石、矿渣和矿灰(26);
⑷、氟、氯、溴、碘(2801);
⑸、氢氧化钠(烧碱)(2815);
⑹、未加工的生皮及皮革(皮革原料)(4101-4103);
⑺、丝绸(50);
⑻、羊毛、动物的精、粗毛(51);
⑼、棉花(52);
⑽、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镀有贵重金属的饰品(71);
⑾、绝缘线、电缆及其它电线(8544)。

(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