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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登记法

工商登记法

工商登记法
(摘自外商投资法第12-18条)

第十二条 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是合资企业,也可以是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禁止的形式以外,外资企业可以采用任何企业形式。
企业创办由创办者自行决定。如果创办者之一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有企业或社会组织所属企业,则设立前须征得相关产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同意。
有关外资银行设立事宜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及其活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重大工程或大规模改造项目中引入外资设立企业时,须事先进行相关论证。必要时,引入外资创办企业须进行环境、卫生及生态方面的鉴定。一切鉴定方式和许可颁发办法均按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生效的相应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l.外资企业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出具的财务鉴定在国家公证处办理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附属单位以及代表处等,在提交申请报告后两周内在授权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外资企业在国家公证机构办理国家注册登记后获得相应的注册证书。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企业即获得法人资格。
2.外资企业申请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a) 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请求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
b) 如果创办者不止一方,则应提交创办协议;
c) 企业章程
d) 证明合伙者有偿付能力和保证缴入法定基金相应份额的银行证明(证明须用国语并经公证);
e)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出具的创立文件法律鉴定
f) 统计机关分类编码;
g) 企业所在地证明;
h) 注册费缴纳收据;
i)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出具的财务鉴定。
3.企业分支机构、附属单位以及代表处等申请注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国家注册申请;
b)企业总部关于建立分支机构的决定;
c)企业总部最高机构通过的章程;
d)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出具的法律鉴定;
e)统计机关分类编码;
f)企业所在地证明;
g) 注册费缴纳收据;
h)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出具的财务鉴定。
如果创立外资企业违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或者提交的注册文件与要求不符,则不予以注册。注册遭拒绝时,申请者可向法院申诉。
创立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根据本条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注册费数额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规执行。
外资企业登记机关自企业登记之日起10天内将企业登记情况通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外建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可以合并组建公司、集团或其他联合体等。但这些合并活动不得违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合资企业创办文件中应规定合资各方投入法定基金的投资期限、数额及办法。如某合资方以财产方式投入法定基金,其财产作价由合资各方共同商定。
合资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后一年内缴付创立文件规定的在企业法定基金中的份额。如果合资企业在获得登记注册之后的一年之内其合资方未按规定缴付份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将请求法院依法取消该企业的注册资格。法院作出的此项裁决送交企业原登记机构并在报刊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