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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保障

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保障

1、购买国有设施
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购买塔国有设施。购买程序见1998年12月5日第485号政府令。(《外国投资法》第5条)
2、保障正常的经营活动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受法律保障。(《外国投资法》第7条第一款)
3、保障不被政府征用和国有化
外国投资不得国有化和征用,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兽役和其它特殊情况。如必须征用经塔议会通过,且不得具有歧视性。征用外国投资者财产时应保障快速、有效及相等的补偿;不得无故拖延赔偿,赔偿金额应与征用时的实际价值相符;赔偿金应用外汇支付,并按投资者要求汇往境外。(《外国投资法》第8条)
4、投资和收益赔偿
如投资活动被中止,投资者有权要求以货币或货物的形式对投资和预期利润予以赔偿,赔偿金应与投资活动被中止时的实际价值相符。(《外国投资法》第9条)
5、投资收益自由汇出
保障外国投资者将合法投资收益汇往国外。(《外国投资法》第10条)
6、银行开户及使用外汇和本国货币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塔银行拥有本币或外汇账户,并可按照法律规定的外汇买卖程序,把本币兑换成外汇。(《外国投资法》第11条第二款)
7、保障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塔境内获得的利润,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依法进行再投资。(《外国投资法》第11条第一款)
8、自主确定商品价格、销售程序和进行对外经济活动
外国投资企业有权自主确定所生产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价格,确定营销办法,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商。
在获得对外经济活动资质证明后外国投资企业有权进行对外经济活动。(《外国投资法》第18条)
9、保障进出口自由
外资占注册资本30%或以上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由出口其产品,而无须申领许可证;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由进口自身经营活动所需产品,而无须申领许可证。(《外国投资法》第19条第一款)
10、保险自由
对于非法定保险,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外国投资法》第21条)
11、保障财产使用权
外国投资企业有权将其财产进行各种形式的抵押,包括抵押贷款。(《外国投资法》第25条)
12、社保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将外籍雇员应在常驻国缴纳的养老金(常驻国货币)汇到该国养老金账户。(《外国投资法》第28条第二款)
13、购买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
外国投资者有权按照塔财政部规定的程序购买在塔财政部登记的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外国投资法》第30-31条)
14、保障土地使用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依法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包括租赁)土地。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期最长为10年(注:有望在短期内改成50年)。(《土地法》第13条和第25条,《外国投资法》第32条第一款)
15、自然资源开发
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可以获得塔自然资源的勘探、加工和经营权。(《外国投资法》第33条)
16、保护承租人的收入
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向塔政府租用工厂和企业,因此而获得的收入或产品受到保护。(《租赁法》第4条第二款)
17、保护承租人的利润
国有设施的承租人在纳税和缴纳其它费用后获得的利润受到保护。(《租赁法》第19条)
18、保障租赁合同有效期
国有设施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矿山开采项目,租赁期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99年。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结束后,有权优先签订续租合同。(《租赁法》第13条)
19、保障外国投资塔银行业
外国投资人可以依法在塔成立外资银行。(《外国投资法》第12条)
20、保障政策的稳定性
如果塔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外国投资企业税费增加,则10年内可采用企业注册时的法律规范。(《外国投资法》第8条第1-2款)

(驻塔使馆经商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