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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根据吉《许可制度法》,吉对少数商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分为自动和非自动两大类,不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做限制性规定。发放许可证的职能分别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承担,如国防部、安全部、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卫生部、毒品监督局、烟草总公司和酒业总公司等。

  一、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录

(1)密码设备,包括密码设备及其备件,以及密码程序软件。

(2)武器和军事装备,用于武器生产的专用配套产品,军事技术合作领域的工程和服务(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3)战争毒害物质的设备及其配件(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4)军服及其标志(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5)军用产品的技术规范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和使用说明(涉及商品名录由吉国防部另行规定)。

(6)火药、爆破物、引爆物和烟花制造设备。

(7)核材料、核技术、核武器及装备、特种非核材料、放射源及放射性废料。

(8)可能被用于制造大规模杀伤武器的民用材料、设备和技术。

(9)可能被用于制造武器和军用设备的部分原料、材料、设备和技术。

(10)贵金属、贵金属合金及其制品;贵金属镀膜材料及其制品;矿石;精矿粉;边角材料和废料。

(11)贵重天然石材及其制品;贵重天然石和再生材料及其制品。

(12)毒品和精神药物,导致麻醉的物品。

(13)剧毒物。

(14)危险废料。

(15)药品。

(16)公务用或民用武器。

(17)烟草。

(18)酒精及酒精制品。

(19)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及含有该物质成分的产品。

  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录(序号同上)

(1-15)同以上名录中第1-14条和第16条。

(16)活牲畜。

(17)植物类的制药原料。

(18)战争物资,弹药。

(19)有色金属边角料和废料。

  三、实行进口数量限制(配额)的商品名录

  对用于生产酒精制品的乙醇酒精的生产和采购(包括该类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制度。吉农业、水利和加工工业部负责配额数量的制订、分配和监督。申请使用配额的企业必须具备经营酒精制品业务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