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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客溺水死亡---游泳场馆获公众责任险赔偿

案例类别:公众责任保险理赔案例    点击数:2103    更新时间:2015-4-6 22:10:31   [关闭窗口]

近日连续发生两起泳客溺水死亡事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游泳池馆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对两起事故进行了理赔。 

  事故情况 

  2005年10月27日晚,陕西某游泳馆,一位中年妇女在馆内深浅交界区进行潜水,救生员未见其换气,马上将其拖出水面进行紧急救助,并送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1月16日下午,福建某游泳馆,一位年逾七旬的泳客在50米大池深浅交界处游泳,救生员发现异常立即下水救援,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赔偿 

  游泳池馆公众责任保险是由某保险中介公司开发设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分)承保的责任保险,该保险是保险中介公司和人保广分针对游泳池馆的风险情况联合推出的。自2005年6月投入市场以来,该保险深受游泳行业的欢迎。在游泳场所内活动的泳客,由于溺水、摔伤、划伤、消毒剂泄漏;因接触游泳池水而导致罹患法定传染性疾病、游泳池馆经营者或其雇员的过失、火灾、雷击、爆炸等原因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游泳池馆经营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人保广分负责赔偿,并且,针对泳客在游泳时可能发生猝死的事故,该保险还特约承保猝死。 

  以上两起溺水事故发生后,保险中介公司始终与事故场馆保持联系,协助场馆准备索赔资料,与人保广分沟通赔偿事宜。人保广分在收到事故场馆的索赔资料后,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情况确认属于保险事故,并及时审查索赔资料作出赔付,目前,陕西事故场馆已经收到10万元保险赔偿金;福建场馆的溺死事故正在处理当中,如果人保广分确认属于保险事故,福建事故场馆预计可以得到约12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在此,保险中介公司和人保广分也提醒游泳池馆务必提高警惕,加强救生员值班巡逻,尤其对年龄偏大的泳客需格外关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在第一时间救助泳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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