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胜诉-烟花出口美国导致4岁男孩小艾朗被烟花炸伤 7 月的一天,美国加州洛杉矶的艾朗 . 勒斯特蒙先生带着他 4 岁的儿子小艾朗去度假村度假期间,小艾朗燃放起笛音筒烟花,被烟花炸伤,虽保住了生命,左手却被截肢。为此,受害方上述加州地方最高法院,指控中国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出口的湖南红灯牌笛音筒烟花在燃放时致使其子伤残,要求索赔 150 万美元。
法院向中方发出了传票。中方认为对方索赔证据不足而未应诉,但根据美国法律如果被告不应诉可采取缺席裁判。为避免损失,中国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遂委托其烟花出口责任保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美国代理艾瑟菲特先生进行产品调查。
调查与应诉: 事故发生后的第五年 6 月,艾瑟菲特来到中国长沙,随后在湖南烟花烟花进出口公司负责人张某陪同下经浏阳到红灯牌笛音筒烟花产地湖南醴陵南桥出口花炮厂做实地调查。经过当场燃放 20 多支笛音筒烟花,没有出现任何非正常现象。同时,对艾瑟菲特先生带来的原告提供的致害笛音筒烟花照片和文字说明以及爆炸后剩下的底座与该厂的全部样品进行了对照判别和分析鉴定,结论是引起产品责任事故的烟花不是湖南产品。而湖南生产的笛音筒烟花是由香港东方烟花公司从台湾引进的,且经过了该厂技术人员的改进,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生产这种笛音筒烟花的产地还有台湾、西班牙等地的厂家。
事故发生后第六年 3 月 18 日,美国加州地方最高法院审理了这起迟判的官司。原告全权委托劳本律师,被告方以张某为全权代表,随同前往的有烟花出口责任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的代表魏某和张某等。由于损害事实无可否认,按一般法律原则,受害方获得赔偿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本案的焦点是引起责任事故的烟花是否是中国的产品。 1. 原告方认为,致害物笛音筒烟花是从中国进口的,并从产品名称、生产原料、包装结构等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作为依据。 2. 被告方认为,产品并非中国生产。理由有三:一是中国生产的同类各种型号产品药量极小,不会形成爆炸损害。二是引爆的烟花与中国生产的各种型号同类产品在底座、招纸、字样等方面有明显差别,显然可以排除是中国产品。三是国际上生产该种产品的除中国湖南外,还有台湾、西班牙等地的厂家,笛音筒烟花并非中国湖南一家生产。因此,原告诉求被告的要求不能成立。
由于证据确凿,应诉有力,加州地方最高法院于事故发生后的第六年 4 月 3 日正式判决:中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