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双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划分标准
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送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中,是买方还是卖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应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是由双方承担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决定的。而国际贸易中采用的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EXW)
工厂交货属原产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在这一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在此时转移给买方。在这一术语下,卖方一般不须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而买方须办理将货物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买方仓库的运输保险,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受的损失,买方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2、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港口)(DES),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港口)(DEQ),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地点)(DDU),目的地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AF),目的地完税后交货(....地点地点)(DDP)。
以上术语均属到货合同的贸易术语。在这几个术语下,买放于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在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边境或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只能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下之后,风险随即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对其承担的风险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在这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
3、装货港船边交货(FAS)
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船边为止。在货物有效的交到起运港船边之前,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对于从卖方仓库至起运港的内陆运输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卖方要投保陆上运输险。有时,因买方所租用的船舶吨位过大,吃水过深,无法停靠码头,卖方为履行船边交货义务,需用驳船将货运至船边,过驳这段海上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险别。若卖方不愿承担驳运风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买方负责。
在FAS条件下,买方负责的风险是从货物有效的交到船边开始的,买方也在此时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买方只对货物有效交到船边以后发生的损失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为在此之前买方对货物无可保利益。如果买方预定的装运船舶未能按时到港,或虽已到港却无法装运,则由买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以后的一切风险。
4、装运港船上交货(FOB)和成本加运费(CFR)
在这两种贸易术语下,按照INCOTERMS 1990 的解释,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即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且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卖方应自行办理投保,或委托买方在保险时代保。因此对货物在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以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对货物的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买方。按照习惯做法,在FOB和CFR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在此应该注意的是,买方投保的海上货物保险是自货物在起运港越过船舷之后才生效的,保险公司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起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以后,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在这两种条件下,确切地讲是两张保单保了一个全程仓-仓。
5、成本加运费、保险费(CIF)
在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与FOB、CFR相同,也是从货物在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但是CIF同FOB、CFR不同的是,在CIF条件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亦即在CIF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二)可保利益同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应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失赔偿。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前提是必须对保险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按照海上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期限采用的是仓至仓原则(即货物从运离卖方仓库起到运达买方仓库为止)。在处理货物损失的实际业务中,保险公司将仓至仓条款同可保利益原则结合起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而对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的损失,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提赔,就要按照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作出选择,即在损失发生时,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对无可保利益的移防,保险公司有权绝赔。
(三)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中的特点
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的特点表现为,在FOB和CFR条件下,不要求买方在办理海上货运投保手续时必须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只有货物在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以后,货物的风险以及对货物的可保利益才转移给买方。而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买方在货物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以前必须为货物投保海上货运保险,以避免出现货物越过船舷以后发生的损失因买方没有即使投保而得不到赔偿。